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裕光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裕光电”)提供担保符合公司2020年度发展计划,公司对常裕光电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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