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相关资料,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了加速培育公司新的业务增长点,公司拟决定通过丹麦的全资子公司(SPV公司)收购比利时Borit NV 100%的股权。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新兴市场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转型升级奠定良好的基础。公司本次投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下接独立董事签字页)(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俞小莉 楼狄明 金章罗 徐小芳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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