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先审阅,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俞 立
蒋政村
于永生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