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及本公司当前资金情况,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审批额度范围内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理财投资决策权,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同时有助于提高理财业务办理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0%的范围内行使理财投资决策权,决策程序根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授权期限至2021年10月27日。
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