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和股份: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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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容诚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详细阅读了董事会议案及相关附件、保荐人出具的核查意见,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本次使用募投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会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发展需求而修订公司章程。我们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
    
    时,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章程修改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以下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
    
    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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