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的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致同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晖、徐波、林立永、李璐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