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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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委员内直
    
    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人力资源管理和组织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候选人意见,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交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交技股办〔2008〕1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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