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对于董事会拟聘任的新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我们认为:汪志伟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汪志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裁的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裁、副总裁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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