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惠国际”、“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乐惠国际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6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乐惠国际于2017年11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1,86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1元,募集资金总额36,759.1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33,045.9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众会字(2017)第6190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乐惠国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原计划达到预定可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 拟投入金额 已投入金额
使用状态
1 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 14,408.00 9,817.12 2020年12月31日
2 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 4,492.00 1,417.74 2020年10月30日
3 补充流动资金 7,153.95 7,153.95 不适用
4 大目湾项目 6,992.00 3,199.32 2020年10月30日
合计 33,045.95 21,588.13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情况及安排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 2020年10月30日 2021年2月28日
大目湾项目 2020年10月30日 2021年2月28日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原因
受新冠疫情影响,“大目湾项目”今年以来土建进度不及预期,造成了“大目湾项目”整体工期延误。“酿造与无菌灌装实验室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大目湾项目场所内,受制于大目湾项目建设进度。经公司审慎预计,以上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0年10月30日调整至2021年2月28日。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变化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期将有利于公司更加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意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变化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客观情况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变化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生物过程装备生产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延期。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变化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仅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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