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为贷款额度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也是为了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廖科超、张国照等5人已离职,王朝宗拟聘任为公司职工监事,上述人员现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32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3.02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空白)(此页无正文,为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常青 李晓东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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