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但需重点关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3年受处罚情况。公司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刘桂良、马朝臣、龚金科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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