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吴壮志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保持独立董事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吴壮志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承诺将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独立董事吴壮志先生的提名,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丽京、冷欣新、李晨光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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