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预先已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了《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9896号)。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为337.02万元。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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