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湾区金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湾区金农”)及其有限合伙人粤港澳大湾区联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区联控”)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事前认可如下:
此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有助于公司筹措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遵循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议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相关规定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 勇 冀志斌 卢 锐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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