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条件业已成就,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对象的确定标准和授予股份数量均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确定的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以2020年10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激励计划》预留权益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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