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文教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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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凯文教育 公告编号:2020-064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文教育”)于2020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公司原聘请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因华南公司已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收购,于2020年成为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华南公司将逐渐终止保荐业务。原保荐机构华南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近日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3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99,713,397股,发行价格为4.7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1,644,367.81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0,637,403.3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1,006,964.4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23日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230Z009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8月17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序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号
      1   北京凯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25627700034536263   236,783,178.64
          德信教育   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2   科技股份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32062393                 227,187,949.55
          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
                                                 合计                 463,971,128.1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25627700034536263,截止2020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23,678.317864万元,其中结构存款余额为5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少年高品质素质教育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不含银行1天通知存款及银行7天通知存款)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不含银行 1 天通知存款及银行 7天通知存款)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不含银行1天通知存款及银行7天通知存款)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鹏飞、胡朝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华南”)不再履行其在甲方、乙方及三方于2020年7月9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而由中信证券承继中信华南在原协议项下权利义务,乙方不再向中信华南履行原协议项下的监管义务,且甲方、乙方、中信华南三方在原协议项下不存在任何争议,甲方、丙方确保中信华南知晓并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安排。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2062393,截止2020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22718.79495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少年高品质素质教育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鹏飞、胡朝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及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三方于 2020年7月9日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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