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法律顾问(合规管理负责人)的议案
马文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马文亮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独立董事包文兵先生、王廷信先生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姜琳先生持有董事会秘书从业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秘职责所必需的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蒋建华女士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认为姜琳先生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及工作经验完全能够胜任董事会秘书一职,但希望公司能保持关键管理人员的稳定。故蒋建华女士放弃对本议案的表决权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蒋建华:
包文兵:
王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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