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纸业: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九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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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福于建九省届青九山次纸董业事股会份有有关限事公项司的独独立立董意事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资料,并通过对公司有关情况的了解和调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2、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需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公司目前经营情况稳定,财务状况稳健,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方案需报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未来适宜时机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公司核心人员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提高凝聚力,有利于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独立董事:杨守杰、阙友雄、曲凯、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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