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Opera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9,500,000股,即标的公司在外流通股份的8.47%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核查情况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已聘请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律师。金杜持有编号为31110000E00017891P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金杜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起草或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本项目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文件,协助独立财务顾问收集、整理、编制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券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于本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给金杜。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用。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依法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同时,上市公司还聘请了Harneys律师事务所(Aristodemou
Loizides Yiolitis LLC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Cyprus))担任本次交易的开曼法律
顾问,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行担任本次交易的香港法律顾问,Advokatfirmaet Selmer
AS担任本次交易的挪威法律顾问,NautaDutilh律师事务所(NautaDutilh N.V.)担任
本次交易的荷兰法律顾问,Domanski Zakrzewski Palinka律师事务所(Domanski
Zakrzewski Palinka sp.k.)担任本次交易的波兰法律顾问,Vinge律师事务所
(Advokatfirman Vinge KB)担任本次交易的瑞典法律顾问, Whitney Moore Law Firm
担任本次交易的爱尔兰法律顾问以及Singhania&Partners LLP担任本次交易的印度法律
顾问。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内部审核程序
为了明确中金公司聘请券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和要求,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针对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券商律师聘用协议的格式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安排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进行了明确约定。本项目的项目组从业务资质、项目经验、资源配备、市场声誉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综合评估后,遴选出符合项目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券商律师。项目组将以法律合规部制定的格式合同起草券商律师聘用协议后,经中金公司法律合规部、中金公司财务部、项目组负责人以及投资银行部管理层审批,并由中金公司合规总监对相关聘请事项进行合规审查并出具合规审查意见后,中金公司与券商律师正式签署聘用协议。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金杜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张宏婷 毕涛 杨智博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孙树人 裘实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高英桐 周怡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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