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经讨论后对公司《关于拟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拟对外转让北京北航天宇长鹰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51.8913%的股权,符合公司现阶段的战略目标,为公司进一步实施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整合企业资源,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改善公司短期支付及抗风险能力,能够更好的支持公司战略发展,提高运营及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持续经营,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对上述拟转让股权事项表示同意。
(本页无正文,为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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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阳 陈元 张湧
长鹰信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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