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签订船舶转让协议及运输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为实现主业聚焦、降低经营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下属子公司签订船舶转让协议和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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