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发生相关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限售期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陆洋_______________ 周 波_______________ 周志华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