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8号)文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1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507,99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0,803,595.5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140,135.8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017,663,459.71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99号”《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507,997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上述四家银行(以下合称“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统称“《监管协议》”),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存储、使用和管理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0月12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股 支 付 发 行 费
公司 份有限公司厦门 632362476 1,019,192,240.84 用
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LED照明产品
公司 份有限公司厦门 35150198210100003004 0 智 能 化 生 产
高科技支行 建设项目
厦门光莆照明 中国民生银行股 SMT智能化生
科技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厦门 632353231 0 产 线 建 设 项
分行 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高 光 功 率 紫
厦门光莆照明 份有限公司厦门 4100023029200252635 0 外 固 态 光 源
科技有限公司 自贸试验区分行 产 品 建 设 项
目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 592903794810406 0 补 充 流 动 资
限公司厦门分行 金项目
备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账户632362476中,1,019,192,240.84元包含未
支付的发行费用1,528,781.13元。
上述专户扣除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017,663,459.71元具体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LED照明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 54,059.80 48,046.12
2 高光功率紫外固态光源产品建设项目 11,911.87 10,597.70
3 SMT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15,000.00 13,122.53
4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0 30,000.00
合计 110,971.67 101,766.3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甲方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0]000599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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