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会计师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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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0)06005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45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或“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
    
    等相关各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意见落实函》
    
    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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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请发行人针对公司多次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及其表述、申报期内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一步说明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设立并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配备齐全,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较好地满足会计核算需要,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申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资产确认时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构成会计差错更正的,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具体如下:
    
    (一)本次申报有关收入政策细化、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
    
    1、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是水环境治理行业,该行业终端客户是投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主体,项目体现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实际业主方以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为主,相应在业务合同起草过程中较为主动,公司在核心利益得到维护情形下,尽可能满足客户对合同类型、格式、具体条款的要求。2019 年之前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对外销售未统一业务合同类型及其格式、主要条款,部分客户出于谨慎性原则,业务合同验收条款中除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外,还增加了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作为附加验收条件,关于验收条款的约定较为复杂。
    
    尽管合同未统一格式文本、部分合同存在验收条件约定不明或约定不执行的情形,但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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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特性、合同验收条款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公
    
    司提供的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在入水满足既定条件情形下,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
    
    即可持续、稳定出水,且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能够满足购买方的使用要求。因之,发行人与
    
    客户从未因有关合同验收条件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出现纠纷。报告期公司亦
    
    从未发生因出水水质不合格而退换货的情形。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之前,发行人基于上述情形,并结合自身业务特性及以前年度交易情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出发,将部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均视为形式条款,从而在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安装调试完成单》时点确认收入。
    
    本次申报,发行人全面对销售合同有关验收条款进行梳理,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合同中附加验收条件相关的审慎性条款,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不断完善相关表述。进一步细化的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业务实质,又充分体现了合同的约束条件,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根据进一步细化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报告期各年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作出相应调整,并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细化对该类业务收入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前 43,435.38 55,464.82 32,732.13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减金额 - -1,240.07 -3,086.02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增金额 1,925.91 2,777.52 391.47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合计 1,925.91 1,537.45 -2,694.55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后 45,361.29 57,002.27 30,037.58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4.43% 2.77% -8.23%
    
    入金额-调整前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4.25% 2.70% -8.97%
    
    入金额-调整后
    
    注:2016年度会计差错调减金额768.81万元,计入2017-2019年度相应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入金额-调增金额。
    
    2、对BOT项目转固时点进行了调整
    
    为了提高收入与成本匹配性,公司2019年度将BOT项目的转固时点由BOT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取得竣工决算报告调整为政府认可的正式运营时间。上述调整能够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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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准确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经董事会批准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本次申报中,公司BOT项目转无形资产的时点,已调整为政府确认的商业运营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政府确认商业运 无形资产确认时点
    
    营时点
    
    会昌县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2016.12 2016.12
    
    横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 2016.6 2016.6/2018.12
    
    会昌县月亮湾新区污水处理项目 2019.3 2019.3
    
    万安县金泰源产业园 PCB 污水处理厂项目 试运行中 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BOT项目转无形资产时点变更对报告期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无形资产摊销调整额(-:减少) -218.87 -31.34 -0.09
    
    3、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发行人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则由原取得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调整为项目竣工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因报告期内各BOT项目内、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日均在同一自然年内,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4、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已经董事会批准,且对各年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发行人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报告期各期间/末财务数据,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累计数对2017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占比较低,未超过 20%,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对2017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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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资产 2017年更正前 调整金额 2017年更正后 占比
    
    净资产 99,597.56 -1,512.94 98,084.62 -1.54%
    
    净利润 14,654.95 -1,362.72 13,292.23 -10.25%
    
    (2)对2018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更正前 调整金额 2018年更正后 占比
    
    净资产 110,697.95 -587.54 110,110.40 -0.53%
    
    净利润 23,340.26 925.39 24,265.65 3.81%
    
    由上表可知,2017年、2018年会计差错更正对净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未超过2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系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具体合同验收条款的约定,充分遵循谨
    
    慎性原则,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申报财务报表
    
    相关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情形。
    
    (二)有关合同签署、执行、收入确认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公司项目合同审核的规定》、《收入核算实施细则》等与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等相关的一系列内控制度,均有效执行。具体如下:
    
    1、合同签署相关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公司项目合同审核的规定》、《审批流程和权限制度》等,与合同签署相关的主要内控制度包括:
    
    (1)销售合同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业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销售格式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免除责任及赔偿条款;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2)合同确定初稿管理
    
    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通常以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或以客户合同范本为基础,合同条款修改进行洽谈,业务人员与客户对合同洽谈结果,应按照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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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与客户确定销售合同初稿。
    
    (3)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写《项目合同审批表》,附销售合同初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审签后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先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中的法务人员、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审。公司法务和财务相关负责人在汇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公司法务或者财务需要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并在审批表上明确审核意见,提示合同风险点,并在审批表上明确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进入下一步审批环节,由有权限审批人签批,正式签订合同。
    
    自2019年起,财务人员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进行事前判断,主要审核客户附加条件是否适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履行能力,以避免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条款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特性、无法实际执行或客户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无法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设备风险转移情形的发生。
    
    2、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及流程
    
    根据《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入核算实施细则》等,与相关业务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流程如下:
    
    (1)与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一般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文件依据
    
    与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一般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如下:序号 流程 简述 关键控制点 备注
    
    文件依据
    
    1 签订合同 商务洽谈、合同初稿拟定、审批、签订 合同
    
    2 原材料采 向供应商下订单,采购膜、罐体、风机、订单、原材料
    
    购 泵等主要原材料 入库单
    
    根据生产的产品要求,选取合适该种情
    
    3 产品生产 况的参数体系,公司的生产过程会根据 生产任务单、
    
    这些参数设置,进行生产,配套相应的 生产领料单
    
    软件和硬件系统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及入库前需对罐体、
    
    电器等部件、整机分别经过三级检验(即 质量检验记
    
    4 质量检验 制作人员自检,主管或班组长复检,质 录表
    
    检员检验)以确保产品出厂前达到企业
    
    质量标准,具备处理合格水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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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生产入库 产品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安排产品入 入库单 水污染治理装
    
    库 备业务
    
    6 生产出库 根据合同订单形成出库指令 出库单 水污染治理装
    
    备业务
    
    7 货物发运 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指令将货物发送至 运输合同、货
    
    客户指定地点 运单
    
    8 货物签收 根据合同约定由客户或现场安装人员签 签收单
    
    收
    
    设备安装 公司安装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并调试以 设备安装调9 调试 达到运行要求,取得客户签章的安装调 试完成确认
    
    试完成确认单 单
    
    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 一并实施安装
    
    零星土建 同,对项目工程施工图、施工内容、工 土建工程施 相关配套土建10 工程外包 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工期、工程质量与 工合同、工程 工程的水污染
    
    (若有) 管理、履行进度、工程验收等主要内容 进度记录 设备销售
    
    进行约定
    
    验收附加11 外部水质 部分客户要求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 第三方检测 验收条款含水
    
    检测(若 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测(如需) 报告 质检测
    
    有)
    
    验收附加 由公司与客户、监理、施工单位等共同12 竣工验收 实施,对合同约定的土建设、装饰装修 竣工验收报 验收条款要求
    
    (若有) 及设备安装等全部施工内容进行验收, 告 竣工验收
    
    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如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关于合同签订审批的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3)对于合同履行中我方出现的问题,公司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予以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对方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公司职能部门和负责人汇报,商定应对措施,降低履约风险。
    
    (4)公司法务和财务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对项目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合同、以及履约中主要文件等资料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3、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
    
    基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类型,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细化后的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与收入确认的相关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及有关协议等资料、发运单、送货单、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水质检测报告(合同验收条款若有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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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若有约定)、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台账记录等。财务人员对上述单据进行审核后对收入
    
    进行确认。财务人员记账后由财务经理进行复核。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采取的有效措施
    
    自2019年初起,针对以前年度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与业务实质不匹配等情况,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针对极少数合同试运行起始时间不明确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5.42%、0.00%。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发生,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内部审批流程,引入公司法务人员和财务部对拟订合同关键条款的审核,对财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事前判断,减少合同约定不明情形的发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收入确认原则的可操作性,设定合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化模板或标准化条款,避免导致出现模糊判断、错误估计的执行情况发生。
    
    二是针对极少数合同含整体竣工验收条款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3.29%、1.69%。针对此类情形,公司根据业务实质、业务特性等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具体如下:①对于2019年新签的合同,增加审核环节,尽量避免设备销售合同中出现整体竣工验收条款;②在销售推介过程中由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和客户的沟通,使客户理解公司以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为主的业务实质,双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及验收主要条款与业务实质相匹配;③如客户要求在合同中增加竣工验收环节,则需明确竣工验收方式、竣工验收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处理方式等,避免出现约定竣工验收条款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形。
    
    三是加强销售、财务、法务等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依据、佐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以及加大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人员综合考评体系。
    
    综上,本次申报,发行人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系在识别合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更谨慎地判断,对前期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描述的调整,使得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交易实质又满足合同验收条款,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业务运行良好,财务核算亦能够较好地满足经营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次申报,对水污染治理装备等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业务实质,并结合合同有关验收条款中附加条件,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调整,促使会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对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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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另外,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合同
    
    签署、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水平,内控健全,行之有效,
    
    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故,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
    
    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条款,是否验收条款包含水质检测、试运行、整体竣工验收等审慎性约定,是否包含对应的保护性条款,检查对应的安装调试单、水质检测报告等文件,核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2、对报告期内付款条款含水质检测、当期未取得水质检测报告且保护性条款当期未生效的项目,取得发行人历年审计询证函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函证;
    
    3、通过实地及视频访谈、发放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对水污染治理装备客户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合作项目情况、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对账频率、应收账款是否逾期、逾期原因、还款意愿,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
    
    4、了解并测试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2020年对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完善措施,评价其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5、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主要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水污染治理成套设备销售业务特点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及流程;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分析其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本次申报,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资产确认时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部分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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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2、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起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财务制度较为完善,财务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行之有效,能够较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武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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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众环专字(2020)06005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7月13日下发的《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45 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会同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公司”或“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申港证券”)
    
    等相关各方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落实和说明,现对《意见落实函》
    
    落实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本报告书共10页 第1页
    
    问题二、请发行人针对公司多次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及其表述、申报期内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一步说明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相关发行条件规定。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设立并建立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具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较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人员配备齐全,确保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较好地满足会计核算需要,保证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申报,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资产确认时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构成会计差错更正的,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除此之外,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具体如下:
    
    (一)本次申报有关收入政策细化、会计差错更正具体情况
    
    1、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
    
    公司主营业务所处行业是水环境治理行业,该行业终端客户是投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的主体,项目体现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等,实际业主方以政府单位、国有企业为主,相应在业务合同起草过程中较为主动,公司在核心利益得到维护情形下,尽可能满足客户对合同类型、格式、具体条款的要求。2019 年之前公司水污染治理装备对外销售未统一业务合同类型及其格式、主要条款,部分客户出于谨慎性原则,业务合同验收条款中除约定安装调试完成外,还增加了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作为附加验收条件,关于验收条款的约定较为复杂。
    
    尽管合同未统一格式文本、部分合同存在验收条件约定不明或约定不执行的情形,但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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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公司所提供产品的特性、合同验收条款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公
    
    司提供的水污染治理装备为标准化产品,在入水满足既定条件情形下,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
    
    即可持续、稳定出水,且水质达到国家标准,能够满足购买方的使用要求。因之,发行人与
    
    客户从未因有关合同验收条件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出现纠纷。报告期公司亦
    
    从未发生因出水水质不合格而退换货的情形。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之前,发行人基于上述情形,并结合自身业务特性及以前年度交易情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出发,将部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检测合格、试运行要求等审慎性条款均视为形式条款,从而在水污染治理装备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并取得《安装调试完成单》时点确认收入。
    
    本次申报,发行人全面对销售合同有关验收条款进行梳理,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结合合同中附加验收条件相关的审慎性条款,对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不断完善相关表述。进一步细化的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业务实质,又充分体现了合同的约束条件,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根据进一步细化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报告期各年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作出相应调整,并报董事会批准后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确认政策细化对该类业务收入的影响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前 43,435.38 55,464.82 32,732.13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减金额 - -1,240.07 -3,086.02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增金额 1,925.91 2,777.52 391.47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合计 1,925.91 1,537.45 -2,694.55
    
    水污染治理装备收入金额-调整后 45,361.29 57,002.27 30,037.58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4.43% 2.77% -8.23%
    
    入金额-调整前
    
    会计差错更正对收入影响金额/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4.25% 2.70% -8.97%
    
    入金额-调整后
    
    注:2016年度会计差错调减金额768.81万元,计入2017-2019年度相应水污染治理装备收
    
    入金额-调增金额。
    
    2、对BOT项目转固时点进行了调整
    
    为了提高收入与成本匹配性,公司2019年度将BOT项目的转固时点由BOT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且取得竣工决算报告调整为政府认可的正式运营时间。上述调整能够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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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准确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经董事会批准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本次申报中,公司BOT项目转无形资产的时点,已调整为政府确认的商业运营时点,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政府确认商业运 无形资产确认时点
    
    营时点
    
    会昌县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 2016.12 2016.12
    
    横峰经济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工程 2016.6 2016.6/2018.12
    
    会昌县月亮湾新区污水处理项目 2019.3 2019.3
    
    万安县金泰源产业园 PCB 污水处理厂项目 试运行中 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BOT项目转无形资产时点变更对报告期无形资产摊销额的影响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无形资产摊销调整额(-:减少) -218.87 -31.34 -0.09
    
    3、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发行人充分遵循谨慎性原则,水环境整体解决方案预计项目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金额超过1亿元的,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计算对应的收入,不达到该标准的,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则由原取得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调整为项目竣工并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外部验收参与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一次确认收入,从而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因报告期内各BOT项目内、外部竣工验收报告出具日均在同一自然年内,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时点变更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影响。
    
    4、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已经董事会批准,且对各年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
    
    针对上述会计差错,发行人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报告期各期间/末财务数据,且在财务报告附注中予以披露,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累计数对2017年度、2018年度发行人净资产、净利润影响金额较小,占比较低,未超过 20%,不构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1)对2017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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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万元
    
    资产 2017年更正前 调整金额 2017年更正后 占比
    
    净资产 99,597.56 -1,512.94 98,084.62 -1.54%
    
    净利润 14,654.95 -1,362.72 13,292.23 -10.25%
    
    (2)对2018年度净资产、净利润的影响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更正前 调整金额 2018年更正后 占比
    
    净资产 110,697.95 -587.54 110,110.40 -0.53%
    
    净利润 23,340.26 925.39 24,265.65 3.81%
    
    由上表可知,2017年、2018年会计差错更正对净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未超过20%。上述会计差错更正系发行人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具体合同验收条款的约定,充分遵循谨
    
    慎性原则,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力求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申报财务报表
    
    相关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的情形。
    
    (二)有关合同签署、执行、收入确认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公司项目合同审核的规定》、《收入核算实施细则》等与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等相关的一系列内控制度,均有效执行。具体如下:
    
    1、合同签署相关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关于加强公司项目合同审核的规定》、《审批流程和权限制度》等,与合同签署相关的主要内控制度包括:
    
    (1)销售合同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业务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销售格式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免除责任及赔偿条款;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2)合同确定初稿管理
    
    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通常以公司标准格式合同、或以客户合同范本为基础,合同条款修改进行洽谈,业务人员与客户对合同洽谈结果,应按照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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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规定报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同意后,方可与客户确定销售合同初稿。
    
    (3)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
    
    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填写《项目合同审批表》,附销售合同初稿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审签后根据公司的审批权限先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中的法务人员、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会审。公司法务和财务相关负责人在汇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签署审核意见,公司法务或者财务需要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确认,并在审批表上明确审核意见,提示合同风险点,并在审批表上明确审核意见。审核无误后进入下一步审批环节,由有权限审批人签批,正式签订合同。
    
    自2019年起,财务人员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进行事前判断,主要审核客户附加条件是否适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有可执行性和履行能力,以避免合同约定不明、合同条款不符合公司实际业务特性、无法实际执行或客户怠于行使合同权利导致无法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设备风险转移情形的发生。
    
    2、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及流程
    
    根据《销售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入核算实施细则》等,与相关业务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流程如下:
    
    (1)与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一般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文件依据
    
    与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一般内部控制流程及关键控制点如下:序号 流程 简述 关键控制点 备注
    
    文件依据
    
    1 签订合同 商务洽谈、合同初稿拟定、审批、签订 合同
    
    2 原材料采 向供应商下订单,采购膜、罐体、风机、订单、原材料
    
    购 泵等主要原材料 入库单
    
    根据生产的产品要求,选取合适该种情
    
    3 产品生产 况的参数体系,公司的生产过程会根据 生产任务单、
    
    这些参数设置,进行生产,配套相应的 生产领料单
    
    软件和硬件系统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及入库前需对罐体、
    
    电器等部件、整机分别经过三级检验(即 质量检验记
    
    4 质量检验 制作人员自检,主管或班组长复检,质 录表
    
    检员检验)以确保产品出厂前达到企业
    
    质量标准,具备处理合格水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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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生产入库 产品通过质量检验合格后,安排产品入 入库单 水污染治理装
    
    库 备业务
    
    6 生产出库 根据合同订单形成出库指令 出库单 水污染治理装
    
    备业务
    
    7 货物发运 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指令将货物发送至 运输合同、货
    
    客户指定地点 运单
    
    8 货物签收 根据合同约定由客户或现场安装人员签 签收单
    
    收
    
    设备安装 公司安装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并调试以 设备安装调9 调试 达到运行要求,取得客户签章的安装调 试完成确认
    
    试完成确认单 单
    
    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 一并实施安装
    
    零星土建 同,对项目工程施工图、施工内容、工 土建工程施 相关配套土建10 工程外包 程价款及付款方式、工期、工程质量与 工合同、工程 工程的水污染
    
    (若有) 管理、履行进度、工程验收等主要内容 进度记录 设备销售
    
    进行约定
    
    验收附加11 外部水质 部分客户要求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 第三方检测 验收条款含水
    
    检测(若 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测(如需) 报告 质检测
    
    有)
    
    验收附加 由公司与客户、监理、施工单位等共同12 竣工验收 实施,对合同约定的土建设、装饰装修 竣工验收报 验收条款要求
    
    (若有) 及设备安装等全部施工内容进行验收, 告 竣工验收
    
    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如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关于合同签订审批的权限规定的程序办理。
    
    (3)对于合同履行中我方出现的问题,公司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予以解决。对于合同履行中对方出现的问题,业务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并及时向公司职能部门和负责人汇报,商定应对措施,降低履约风险。
    
    (4)公司法务和财务人员根据其职责权限对项目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合同、以及履约中主要文件等资料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3、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
    
    基于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类型,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细化后的收入确认政策和《收入核算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与收入确认的相关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及有关协议等资料、发运单、送货单、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确认单、水质检测报告(合同验收条款若有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合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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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若有约定)、销售发票、相关合同台账记录等。财务人员对上述单据进行审核后对收入
    
    进行确认。财务人员记账后由财务经理进行复核。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采取的有效措施
    
    自2019年初起,针对以前年度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与业务实质不匹配等情况,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针对极少数合同试运行起始时间不明确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00%、5.42%、0.00%。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形发生,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内部审批流程,引入公司法务人员和财务部对拟订合同关键条款的审核,对财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事前判断,减少合同约定不明情形的发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高收入确认原则的可操作性,设定合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化模板或标准化条款,避免导致出现模糊判断、错误估计的执行情况发生。
    
    二是针对极少数合同含整体竣工验收条款的情形。报告期内,相关项目金额占水污染治理装备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3.29%、1.69%。针对此类情形,公司根据业务实质、业务特性等进一步明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具体如下:①对于2019年新签的合同,增加审核环节,尽量避免设备销售合同中出现整体竣工验收条款;②在销售推介过程中由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和客户的沟通,使客户理解公司以水污染治理装备销售为主的业务实质,双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及验收主要条款与业务实质相匹配;③如客户要求在合同中增加竣工验收环节,则需明确竣工验收方式、竣工验收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处理方式等,避免出现约定竣工验收条款实际无法执行的情形。
    
    三是加强销售、财务、法务等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依据、佐证及补充协议等资料,以及加大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人员综合考评体系。
    
    综上,本次申报,发行人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系在识别合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更谨慎地判断,对前期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描述的调整,使得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交易实质又满足合同验收条款,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申报财务报表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已经建立起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业务运行良好,财务核算亦能够较好地满足经营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本次申报,对水污染治理装备等业务收入确认政策进一步细化,并相应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业务实质,并结合合同有关验收条款中附加条件,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调整,促使会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对净
    
    本报告书共10页 第8页
    
    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另外,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合同
    
    签署、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水平,内控健全,行之有效,
    
    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故,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
    
    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问题,申报会计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合同条款,是否验收条款包含水质检测、试运行、整体竣工验收等审慎性约定,是否包含对应的保护性条款,检查对应的安装调试单、水质检测报告等文件,核查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准确;
    
    2、对报告期内付款条款含水质检测、当期未取得水质检测报告且保护性条款当期未生效的项目,取得发行人历年审计询证函进行核查,并对相关客户进行了函证;
    
    3、通过实地及视频访谈、发放调查表等多种方式对水污染治理装备客户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合作项目情况、合同条款约定情况、对账频率、应收账款是否逾期、逾期原因、还款意愿,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争议、纠纷、诉讼、仲裁等事项;
    
    4、了解并测试发行人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以及2020年对收入确认相关内部控制的完善措施,评价其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5、询问发行人财务总监及主要业务人员,了解发行人水污染治理成套设备销售业务特点以及收入确认政策及流程;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分析其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本次申报,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水污染设备销售收入确认政策、BOT资产确认时点、BOT项目建造期收入确认依据进行了细化、调整,其中部分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发行人上述对收入确认政策的细化及相关表述调整、会计差错更正均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谨慎性原则,符合内部控制的合规要求,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或会计基础薄弱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发行人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财务、法务、业务等各职能人员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业务合同管理,
    
    本报告书共10页 第9页
    
    切实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2、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起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内部财务制度较为完善,财务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行之有效,能够较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武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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