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对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13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尹 虹 罗维满 许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