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厦: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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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20-058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际”)与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厦门国际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因提供担保而成为共同被告。
    
    ? 担保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36,052.39万元(含本金及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不含自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及案件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上述案件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7,825.56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将对公司资产及现金流情况产生负面影响;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因贷款发放期间广厦控股名下有资产被查封、冻结情形出现,厦门国际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广厦控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0年9月2日
    
    案件受理时间:2020年10月8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金融法院
    
    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广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房产”)、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凯”)、楼忠福、楼明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0年10月22日
    
    2、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主要事实和理由
    
    2016年12月20日,广厦控股与厦门国际签署了编号为GRS16276、GRS16277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为担保上述授信合同的履行,厦门国际与上市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GRS16276-1、GRS16277-1的《股权质押合同》,公司以持有的浙商银行5449.6万股、2375.96万股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证明》(编号:201612273100001、20161223100001);同时,上市公司、楼明、楼忠福分别与厦门国际签订《保证合同》,为相关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2月25日、2020年5月25日,广厦控股与厦门国际分别签订了编号为GRS16276-C4、GRS16276-C5; GRS16277-C4、GRS16277-C5的《补充合同》,修改原授信额度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7日、2020年12月22日,还款方式调整为利随本清,原担保人继续承担各自担保责任,同时新增担保人上海明凯及广厦房产与厦门国际分别签署了《保证合同》,为相关款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因贷款发放期间广厦控股名下有资产被查封、冻结情形出现,按照相关约定,广厦控股已构成违约。因此,厦门国际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应付,要求广厦控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2)原告诉讼请求
    
    ①判令广厦控股立即归还厦门国际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暂计到2020年8月31日的利息)合计36,052.39万元;
    
    ②判令广厦控股立即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
    
    ③判决若广厦控股不履行前述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厦门国际以上市公司持有的7,825.56万股股权为质押物协议折价、或是申请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不足部分由广厦控股继续清偿;
    
    ④判令被告上市公司、楼忠福、楼明、上海明凯、广厦房产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⑤本案诉讼费由全部被告负担。
    
    3、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将于2021年3月2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涉诉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2018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2018-2019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公告》、《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述担保的反担保措施为:由广厦控股、实际控制人、浙江天都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由广厦控股以其持有的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51.54%的股权、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4.65%的股权,由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持有的东阳三建43%的股权、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5.05%的股权提供了连带责任质押反担保;由广厦控股以其对浙江广厦职业技术学院出资权的未来合法收益为上述担保提供了增信。
    
    三、广厦控股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注册资本:15亿元;法定代表人:王益芳;住所:杭州市莫干山路231号17楼;成立时间:2002年02月05日;经营范围: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的股权风险投资、实业型风险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咨询)及科技成果转让的相关技术性服务等。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0年6月30日(未审计)
         资产总额            4,606,629.58               4,586,535.02
         负债总额            3,100,351.07               3,083,760.51
      其中:流动负债         2,555,287.52               2,743,105.56
          净资产             1,506,278.51               1,502,774.52
           科目                2019年度                 2020年1-6月
         营业收入            2,894,798.13                997,316.91
          净利润               79,809.10                   886.07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32,63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8.65%,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1、若上述案件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持有的浙商银行7,825.56万股股权作为质押物,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归债权人所有;公司也可能承担资产扣划等其他担保责任,最终影响金额以届时实际承担担保责任的金额为准(如有)。
    
    2、如上述案件判决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且造成公司资金扣划等情形,将形成广厦控股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
    
    3、上述可能被执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994%,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29.4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货币资金的17.43%,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现金流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截止公告日担保情况及上述涉诉案件的后续安排
    
    (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对外担保总额为354,752.69万元,其中对广厦控股担保余额228,489.4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37%;累计逾期担保金额38,779.72万元(含本次)。
    
    (二)后续安排:
    
    1、广厦控股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后期各方无法达成妥善处理,导致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2、公司将督促债务人、反担保人与债权人进行多渠道积极的沟通,力争达成妥善的处理方案;
    
    3、公司已积极落实上述各项反担保措施,持续关注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资信、经营情况,做好存量担保的风险管控;同时根据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积极应对,适时启动法律程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可能减少公司损失;
    
    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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