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决定延长配股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配股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董事会审核该议案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将配股公开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配股具体事宜的有效期自上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均延长十二个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张 驰 孙益功 夏立军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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