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进行充分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临时)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向中燃湛江公司购买燃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蔡泞检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条件,能够胜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提名、聘任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同意聘任蔡泞检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关于向中燃湛江公司购买燃油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由于近期国际油价尚处于较低阶段,公司拟大批量采购船舶燃油,可有效
规避油价浮动风险,降低燃油成本。
2、本次公司采购燃油经过多家比价,定价机制公平、公开、公允,充分保障
了公司和股东利益。
3、同意公司向中燃湛江公司采购8000吨0号车用柴油,采购价格为不超过
5220元/吨。
(此页无正文,作为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专用。)
独立董事签字:
胡正良 孟兆胜
贺春海 蔡东宏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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