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15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12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62),于2020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公告中所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诚”)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3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
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4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报告中提及的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京03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二亿八千八百五十五万七千三百二十九元。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预期收益损失、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20)京03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执行裁定书》的内容:
本院作出的(2019)京0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六千二百七十七万零五百二十三元。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3执1291号、1292号《执行裁定书》是对公司相应价值查封、冻结的裁定,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3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3执1292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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