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属于《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可豁免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流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的信息时,
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
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
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
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意见,依次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和
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审批,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与豁
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批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文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并要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四)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
以上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者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本
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
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
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涉及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有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业务类别 暂缓?豁免? 业务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业务知情人名单
业务知情人是否作出
是否已填报业务知情人名单 是?否? 是?否?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总经理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注:1、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需报送书面文件及必要附件
2、审批通过后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业务知情人需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
附件:2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新疆百花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
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并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利用
该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利用该信息为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提供建议;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文件并
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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