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拟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有关事宜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0月20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示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3、截止授予日,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0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向共计3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28.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1.0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小明、陈彬、郭利刚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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