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股份: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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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1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离职,公司将以8.1491元/股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2,227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22,227股           22,227股       2020年10月26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8.1491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227股,详见公司2020年8月12日、2020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刊登《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通知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2020年9月27日止,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等规定,张连星、谢妙如、蔡雪君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按规定回购注销其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2,227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3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2,22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289,354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622116),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2,227股的回购过户手续,上述股份将于2020年10月2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11,581       -22,227          289,35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3,853,626             -      183,853,626
           股份合计          184,165,207       -22,227      184,142,98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对外公告,会议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减资相关的登记备案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立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0月22日
    
    报备文件
    
    (一)回购注销实施申请
    
    (二)经公司及董事会盖章、董事长签字的说明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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