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转让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优化公司财务指标,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满足全资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也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珠海农商银行高新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 15,500 万元,并由公司为以上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蓝海林 王 悦 何素英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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