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26人变为222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40.0700万股调整为138.12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0780万股调整为10.0280万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不变,为148.148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10月20日,同意以13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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