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0年10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和《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中船华海船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华海”)根据整体发展规划,并结合江南德瑞斯(南通)船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德瑞斯”)实际经营情况,转让江南德瑞斯股权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若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将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2、经查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证书材料,并结合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经验和良好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对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次聘请事宜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上述议(预)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我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上述议(预)案。
独立董事:徐健、杜惟毅、巢序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