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
注销A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阅及核查公司对注销A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资料,我们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鉴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于2020年9月27日到期,2020年9月25日为最后交易日。公司注销 A 股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逾期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2、公司注销逾期未行使的A股股票期权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麦伯良先生、董事高翔先生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
潘正启
吕冯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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