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公司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该等交易价格是公允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二、关于子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烽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及增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子公司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孙公司武汉烽理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及增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行为,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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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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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对燕) (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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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晔) (危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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