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武汉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
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通过仔细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股权收购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股权收购将为进一步巩固理工光科领先优势,优化管理层级,引进具有市场和技术优势的团队,全力拓展热电厂空冷岛散热片测温、复合智能电缆高精度温度测温、大长周界入侵防范监测等领域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对理工光科的稳定快速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收购中,武汉光谷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表决时,关联董事何书平、陈建华、姚明远、江山应回避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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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于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
东武汉烽火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武汉烽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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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对燕) (唐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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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晔) (危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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