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就“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宜。
三、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更好的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2020年10月19日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