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
独立意见
作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部分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调整。
二、对《关于对外出租部分闲置办公场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租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外出租闲置办公场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得一定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整体利益,且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王正喜:
毛卫民:
钱娟萍: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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