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0-343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出租部分闲置办公场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出租部分闲置办公场所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的先锋大厦的1层-18层房屋出
租给杭州华侨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国际”),租赁总面积约
为22,080.00平方米,租赁期限5年,房屋租金总额约为5,904.91万元。
2、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交易金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亦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杭州华侨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MQTX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西子国际中心1号3004-2室
法定代表人:汪华斌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华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500 70%
杭州鼎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0 30%
合 计 5000 100%
公司与华侨国际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租赁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出租方(甲方):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杭州华侨国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租赁物
甲方拟将持有的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的先锋大厦的1层-18层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甲方合法拥有先锋大厦(暂定名,最后以不动产登记机关核定登记的名称为准)的所有权,且该不动产当前未设有抵押等他项物权。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22,080.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面积为准,并以登记确认的面积为计租面积。
3、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为5年。房屋租金总额约为5,904.91万元。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模式,第一年房屋租金减半计收,装修期租金应在甲方交付房屋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装修当期剩余年租金应在装修期结束后60天前支付。从第二年起,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租金应在当季开始之日的30天前支付。
4、违约责任
4.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有效性合法性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按首期租金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因乙方原因顺延交付的情形除外。
4.2在租赁有效期内,甲方无其他约定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退还所收的履约保证金及乙方已支付租金的剩余部分,同时甲方须支付12个月(以解除当月租金为计算标准)的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可据实追索甲方责任。
4.3乙方因向甲方追责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追索,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乙方为向甲方追责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
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而不论诉讼程序是否已开始;
b乙方委任其他人员向甲方追责所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
4.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按逾期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30日,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甲方原因顺延支付的情形除外。
4.5在租赁有效期内,乙方无其他约定理由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按解除合同当月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据实追索乙方责任。
4.6如因乙方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7乙方租赁期间,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及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不承担人身损害及财产安全问题。
4.8乙方拖欠应交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闭路电视费、宽带费等,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缴清未按期足额交纳的费用及滞纳金,且务必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乙方每逾期一日则按未按期足额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并由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4.9本合同解除或到期,乙方未按5.7条款约定迁出时限,妥善处理注册地址迁出事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且额外支付甲方一个月(合同解除或到期当月租金为计算标准)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10 甲方因向乙方追责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追索,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甲方为向乙方追责所需支付的所有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
师费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而不论诉讼程序是否已开始;
b甲方委任其他人员向乙方追责所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
5、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该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四、交易事项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可能存在的风险
闲置办公场所出租事项的实施受市场环境影响,存在无法开展的风险;相关合同履行期限可能较长,如日后交易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公司可能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相关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遇政策、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影响公司收益。
2、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把控合同相关内容,防范法律风险并及时跟进合同的履约情况,并定期对该事项进行检查;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持续关注事项的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该事项情况。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闲置办公场所出租事项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开展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公司合理利用闲置办公场所可有效盘活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董意见
本次出租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对外出租闲置办公场所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该事项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闲置办公场所对外出租有利于增加公司收益,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体现了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4、《房屋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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