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及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的说明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持有的濮阳豫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初步测算,公司所购买资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重组上市
2019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变更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批复》(豫政文[2019]128号),授权河南省财政厅对投资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河南省发改委不再履行相关职责。2020年1月10日,投资集团就上述变动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变动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投资集团,实际控制人由河南省发改委变更为河南省财政厅,公司控股股东投资集团的最终出资人始终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关系未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投资集团,公司控股股东投资集团
的最终出资人始终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对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
关系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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