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来源:巨灵信息 2020-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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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累计融资金额超过3亿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融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累计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应于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及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如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债务风险的管理,督促被担保人及时还款。
    
    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公司财务部应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公司财务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致使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向被担保人追偿。
    
    第六章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应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
    
    信息披露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办法,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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