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签订<委托管理经营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深圳市高特佳前海优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海蛟、博雅生物制药(广东)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委托管理经营框架协议》,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原料血浆供应框架协议》的正常履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的审议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签订《委托管理经营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2020年10月18日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晓明
宋瑞霖
赵焕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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