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与华道投资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中山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朱登凯、张枫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