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会议相关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与华道投资管理(徐州)有限公司、中山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事项时,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建新、朱登凯、张枫宜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