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子公司长春德联化工有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业务拓展,提升其生产经营能力。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子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该页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梁锦棋 黄劲业 匡同春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