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刘萍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仍任职公司董事长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其辞去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依法规范运作,也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刘萍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二、对聘任总经理及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谢凡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该等禁止尚未解除的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了解,谢凡先生拥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担任相应岗位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谢凡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及补选谢凡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对变更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刘强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刘强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提名、聘任刘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刘强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龚 艳 陈文彬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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