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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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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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00在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青龙山路113号办公楼1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0年
10月16日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10月9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936,682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09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6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853,177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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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6.83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25名,所持具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97,083,50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19%。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郑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62,7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4 %;反对1,373,8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6 %;弃权0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62,7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4 %;反对1,373,8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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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1.2166 %;弃权0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562,79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34 %;反对1,373,88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6 %;弃权0股。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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