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海”或“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德林海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号)同意注册,并经贵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7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67.20元,共计募集资金99,926.4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92,974.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0SHA1020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上情况详见2020年7月2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 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 25,991.80 25,991.80
2 蓝藻处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024.90 9,024.90
3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 计 45,016.70 45,016.70
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超出上述项目拟投入资金总额,超出部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如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资金需求的时间要求不一致,公司视实际情况用自筹资金对部分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部分进行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0年7月17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68.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入金额 本次置换金额
1 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 468.31 468.31
合计 468.31 468.31
综上,本次使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0年7月17日预先已投入湖库富营养化监控预警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468.31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上述置换事项,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0SHA10217)。
四、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截至2020年7月17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380.89万元(不含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 资 金 预 先 投 入 募 投 项 目 及 支 付 发 行 费 用 情 况 的 鉴 证 报 告》(XYZH/2020SHA10217)。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款项849.2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德林海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且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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